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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2-04-20] 来源:
日前,新的《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公布实施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须具备什么条件?普通市民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该如何处理?相对旧办法,《办法》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有何不同?4月1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宁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办公室工程师苏杰、南宁市城市管理局法规科科长黄丽芳。
建筑垃圾运输须公司化运营
记者:南宁市每天都有不少泥头车在道路上运营,由此带来的泥土撒漏、污染道路、扬尘等问题也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办法》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有些什么新规定?
黄丽芳:《办法》规定,一是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明确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二是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其自有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三是明确要求载重在5吨(含5吨)以下的运输车辆安装有全密闭运输装置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管系统;而载重在5吨以上(不含5吨)的运输车辆要求更高,须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管系统。
苏杰:对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主要是为了方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据统计,南宁市原来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100多家,其中近20家企业仅有一辆运输车,还有很多车辆或车队没有在主管部门备案,导致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混乱无序,出现恶性竞争,互相压价。运输企业或车辆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采取缩短运输距离、不在规定地点倾倒、多拉快跑等办法,易带来撒漏和乱倾倒。同时,由于无许可证泥头车太多,撒漏之后,主管部门往往难以追查。
而从去年7月南宁市实行泥头车机械化密闭运输后,没有竞争实力的车队或企业便慢慢退出了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目前南宁有十几家相对有实力的企业申报了运输许可手续。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有利于规范泥头车。
未“加盖”泥头车将受处罚
记者:虽然南宁市去年便开始实行建筑垃圾机械化密闭运输,可目前南宁市还有不少没有“加盖”的泥头车在运营。《办法》对这些泥头车有何管理措施?
苏杰:之所以在实行机械化密闭运输后,仍有不少未“加盖”的泥头车在南宁市区内运营,就是因为旧办法未对此作出规定。由于没有执法依据,城管执法部门只能对撒漏污染路面现象进行管理,无法对未“加盖”的泥头车进行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后,对未“加盖”泥头车便有了处罚依据。
黄丽芳: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改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500元罚款。”
家装少量垃圾不用办处置证
记者:专门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可能都知道如何处理建筑垃圾,可普通市民家庭装修或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怎么办?
黄丽芳:《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向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排放。
但从便民考虑,《办法》对家装建筑垃圾有了更灵活的规定:“居民装饰、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含5吨)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进行有偿清运。”
相对旧办法,《办法》还有更多人性化的规定。如: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也不需要办理处置许可证,但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要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设置消纳场所须参考环保意见
记者:南宁市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很多工程在建,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那么,这些建筑垃圾应该倾倒到什么地方,《办法》对倾倒场所的设置有何规定?
黄丽芳:相对旧办法,《办法》对建筑垃圾消纳(即倾倒)场所的设置也作了明确规定:“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同时还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可能影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泄洪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前,应当征求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乱排放建筑垃圾最高罚10万元
记者:相对旧办法,《办法》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或个人,在处罚力度上有何变化?
黄丽芳: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比旧办法更加具体,对一些旧办法未设定法律责任的行为也作了补充。
例如,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旧办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不便于理解,也不方便执法工作的开展,新《办法》则明确了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对排放建筑垃圾的工地,《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个体工商户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运输,或者使用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但沿途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办法规定:“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万元。”
除了罚款,《办法》还设置了其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如:《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配发给该车的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随意抛撒建筑垃圾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